本聲明是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之要求而提供予源創信托有限公司的個人客戶。本聲明中所提及的術語與客戶協議書的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
1. 個人資料之使用
1.1 使用者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所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在客戶協議書建立之前,還是之後)會被保密,但本公司會就1.2段列出的用途把該資料給予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為一“使用者”):
(i) 源創信托有限公司及/或其他任何聯系及/或附屬公司(”本公司”);
(ii) 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團成員適用的規例所要求);
(iii) 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或代理人;
(iv) 由本公司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托管人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等),以便執行客戶指示及涉及本公司的日常運作及業務;
(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如有違約事件)收數公司;
(vi) 本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
(v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方服務供應商;
(viii) 第三方獎賞、獎勵計劃,以及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ix)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伙伴(該等品牌合作伙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情況而定);
(x)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xi) 就以下1.2(xi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公司任用之外部的服務供應商 (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中心、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中心及資訊科技公司)。
1.2 目的
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可被任何使用者用於下列目的:
(i) 使本公司及/或本集團能確保日常運作及提供信貸服務,以及促進以上提及有關供予客戶的服務;
(ii) 讓本公司及/或本集團成員之實際或潛在承讓人,或本公司或本集團成員對資料當事人(提供資料的人士,包括客戶)的權利、或附屬參與所涉交易人士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可評估涉及有關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iii) 建立及維持本公司及/或本集團的信貸模式;
(iv) 執行新的或現有客戶的查核及信用調查程序,就信貸融通申請通常會是每年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檢討;
(v)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vi)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vii) 本公司及集團根據對本公司及/或集團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本公司及/或集團遵守的任何指引或相關指令,或根據本公司及集團成員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ix) 履行或遵守在本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黑錢,恐怖份子融資活動或共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本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 任何有關於執行客戶指示或與本公司業務或交易有關連的目的;
(xi) 為了下列目的而進行客戶個人資料的比較(不論收集此等資料的目的及來源,及不論此等資料是向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的):
(a) 資料核實;
(b) 信用調查;及/或
(c) 編制
或核實資料,以便采取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可能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義務或權益有關的行動);
(xii) 研究及設計未來新產品,服務,以及其他題材;
(xiii) 本公司及/或本集團向客戶推廣/銷售產品,服務,以及其他題材(詳情請參閱1.3段);
(xiv) 保存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以供目前及今後參考;及
(xv) 將此等資料轉移到香港或以外的任何地方作以上或相關用途。
1.3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本公司擬把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公司為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本公司持有的客戶姓名、詳情聯絡方式、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可能會本集團中的任何成員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的下列類別服務、產品及項目;
(a) 金融、保險、證券、受信、投資服務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b) 獎賞、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c) 本公司以及本集團的任何成員與品牌合作伙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品牌合作伙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情況而定);及
(d)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及項目的可能由本公司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征求:
(a) 本集團的任何成員
(b)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方服務供應商;
(c) 第三方獎賞、獎勵計劃,以及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d)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伙伴(該等品牌合作伙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情況而定)及;
(e)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促銷以上述服務、產品及項目的以外,本公司亦擬以上1.3(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1.3(iii)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本公司為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本公司可能就因如以上1.3段(iv)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共他財務回報,本行會於以上1.3(iv) 段所述征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客戶。
如客戶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銷用途,客戶可通知本公司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2. 查閱和修正的權利
根據條例之規定,客戶有權查閱和修正客戶的個人資料。一般來說(除某些豁免外)客戶有以下的權利:
(i) 在合理的時間內,客戶可查閱其個人資料;本公司將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復客戶,但須收取合理費用;
(ii) 要求修正客戶的個人資料;
(iii) 詢問本公司是否持有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及確定公司有關資料的政策及慣例;
(iv) 要求獲告知一般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那些資料,以及要求獲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
(v)對於本公司向信貸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戶口資料 為免產生疑問(包括任何戶口還款資料),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終止戶口時,指示本公司向信貸服務機構要求從資料刪除有關戶口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終止戶口後五年內提出,而該戶口在緊接終止之前五年內,並無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戶口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所作還款額(即緊接本公司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戶口資料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剩余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和悉數清還拖欠超過60天的欠款的日期(如有));及
(vi) 如客戶要求查閱或修正個人資料被拒絕,客戶有權要求說明被拒絕的理由及反對任何該等拒絕。
3. 如戶口出現拖欠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自出現拖欠之日起計60天屆滿期被悉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令悉數清還底撇賬者除外),否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該戶口資料(定義見上文第2(v)段),直至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
4. 如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其戶口出現的任何金額撇賬,則不論其戶口還款資料(定義見上文第2(v)段)是否顯示有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均可保留客戶資料,直至自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後滿五年為止,或自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計滿五年為止(以較早者為准)。
5. 本公司可能已經獲得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在考慮任何信貸應用的情況下而造作出的資料當事人信貸報告。如資料當事人希望查閱該信貸報告,本行將會告知相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詳細聯絡方式。
6. 披露義務
除特別聲明外,客戶必須按客戶資料聲明上的要求,將個人資料提供予本公司。假如客戶不提供此等資料,本公司將沒有足夠資料來為客戶開設及管理賬戶。
7. 聯絡人
如客戶要求查閱及/或修正個人資料及/或不同意收取直接促銷的資料,或其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致電 2537 2999、電郵至[email protected] 或與本集團的資料保護專員聯絡,或寫信郵寄至:
資料保障主任
香港尖沙咀廣東道25號海港城
港威大廈1座23樓23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