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条款

本声明是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之要求而提供予源创信托有限公司的个人客户。本声明中所提及的术语与客户协议书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1. 个人资料之使用

1.1 使用者

有关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不论是由客户所提供,还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在客户协议书建立之前,还是之后)会被保密,但本公司会就1.2段列出的用途把该资料给予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为一“使用者”):

(i) 源创信托有限公司及/或其他任何联系及/或附属公司(”本公司”);

(ii) 任何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或其他团体或机构(不论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团成员适用的规例所要求);

(iii) 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

(iv) 由本公司授权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师、顾问、代名人、托管人及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等),以便执行客户指示及涉及本公司的日常运作及业务;

(v)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如有违约事件)收数公司;

(vi) 本集团持有与客户相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实际或建议的承让人;

(vii)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方服务供应商;

(viii) 第三方奖赏、奖励计划,以及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ix) 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联名合作伙伴(该等品牌合作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视情况而定);

(x)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及

(xi) 就以下1.2(xi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公司任用之外部的服务供应商 (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中心、电讯中心、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中心、资料处理中心及资讯科技公司)。

 

1.2 目的

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可被任何使用者用于下列目的:

(i) 使本公司及/或本集团能确保日常运作及提供信贷服务,以及促进以上提及有关供予客户的服务;

(ii) 让本公司及/或本集团成员之实际或潜在承让人,或本公司或本集团成员对资料当事人(提供资料的人士,包括客户)的权利、或附属参与所涉交易人士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可评估涉及有关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iii) 建立及维持本公司及/或本集团的信贷模式;

(iv) 执行新的或现有客户的查核及信用调查程序,就信贷融通申请通常会是每年一次或多于一次的定期或特别检讨;

(v)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vi) 确保资料当事人维持可靠信用;

(vii) 本公司及集团根据对本公司及/或集团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定,或根据及为符合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并期望本公司及/或集团遵守的任何指引或相关指令,或根据本公司及集团成员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披露该等资料的任何人士;

(ix) 履行或遵守在本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黑钱,恐怖份子融资活动或共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本集团内共用资料及资讯及/或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 任何有关于执行客户指示或与本公司业务或交易有关连的目的;

(xi) 为了下列目的而进行客户个人资料的比较(不论收集此等资料的目的及来源,及不论此等资料是向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的):

(a) 资料核实;

(b) 信用调查;及/或

(c) 编制

或核实资料,以便采取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认为合适的行动(包括可能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义务或权益有关的行动);

(xii) 研究及设计未来新产品,服务,以及其他题材;

(xiii) 本公司及/或本集团向客户推广/销售产品,服务,以及其他题材(详情请参阅1.3段);

(xiv) 保存资料当事人的信贷记录,以供目前及今后参考;及

(xv) 将此等资料转移到香港或以外的任何地方作以上或相关用途。

1.3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本公司拟把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本公司为该用途须获得客户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i) 本公司持有的客户姓名、详情联络方式、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可能会本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用于直接促销;

(ii) 可用作促销的下列类别服务、产品及项目;

(a) 金融、保险、证券、受信、投资服务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b) 奖赏、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c) 本公司以及本集团的任何成员与品牌合作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该等品牌合作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视情况而定);及

(d)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iii) 上述服务、产品及项目的可能由本公司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a) 本集团的任何成员

(b)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方服务供应商;

(c) 第三方奖赏、奖励计划,以及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d) 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联名合作伙伴(该等品牌合作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视情况而定)及;

(e)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iv) 除促销以上述服务、产品及项目的以外,本公司亦拟以上1.3(i)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以上1.3(iii)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中使用,而本公司为此用途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v) 本公司可能就因如以上1.3段(iv)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共他财务回报,本行会于以上1.3(iv) 段所述征求客户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客户。

如客户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资料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销用途,客户可通知本公司行使其选择权拒绝促销。

 

2. 查阅和修正的权利

根据条例之规定,客户有权查阅和修正客户的个人资料。一般来说(除某些豁免外)客户有以下的权利:

(i) 在合理的时间内,客户可查阅其个人资料;本公司将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复客户,但须收取合理费用;

(ii) 要求修正客户的个人资料;

(iii) 询问本公司是否持有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及确定公司有关资料的政策及惯例;

(iv) 要求获告知一般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披露那些资料,以及要求获提供进一步资料,以便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

(v)对于本公司向信贷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户口资料 为免产生疑问(包括任何户口还款资料),于悉数清偿欠款而终止户口时,指示本公司向信贷服务机构要求从资料删除有关户口资料,惟是项指示须于终止户口后五年内提出,而该户口在紧接终止之前五年内,并无拖欠超过60天的记录。户口还款资料包括上次到期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所作还款额(即紧接本公司上次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户口资料前不超过31天的期间)、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和悉数清还拖欠超过60天的欠款的日期(如有));及

(vi) 如客户要求查阅或修正个人资料被拒绝,客户有权要求说明被拒绝的理由及反对任何该等拒绝。

 

3. 如户口出现拖欠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自出现拖欠之日起计60天届满期被悉数清还或撇账(因破产令悉数清还底撇账者除外),否则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保留该户口资料(定义见上文第2(v)段),直至欠款悉数清还之日起计满五年为止。

4. 如资料当事人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其户口出现的任何金额撇账,则不论其户口还款资料(定义见上文第2(v)段)是否显示有拖欠还款超过60天的记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均可保留客户资料,直至自欠款悉数清还之日起计后满五年为止,或自客户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之日计满五年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5. 本公司可能已经获得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在考虑任何信贷应用的情况下而造作出的资料当事人信贷报告。如资料当事人希望查阅该信贷报告,本行将会告知相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详细联络方式。

6. 披露义务

除特别声明外,客户必须按客户资料声明上的要求,将个人资料提供予本公司。假如客户不提供此等资料,本公司将没有足够资料来为客户开设及管理账户。

7. 联络人

如客户要求查阅及/或修正个人资料及/或不同意收取直接促销的资料,或其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致电 2537 2999、电邮至[email protected] 或与本集团的资料保护专员联络,或写信邮寄至:

资料保障主任

香港尖沙咀广东道25号海港城

港威大厦1座23楼2302室

香港尖沙咀
广东道25号海港城港威大厦1座23楼2302室

电话: (852) 2537 2999
传真: (852) 3016 9820
电邮: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