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客户存款後於本公司截数时间每个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5时後才通知本公司,该项存款将会视为下一个工作天的存款处理。
2. 支票存款需要待有关银行完成结算及成功兑现後才能供客户进行买卖,本公司只接受客户以本人名义存入资金,恕不接受任何第三者存款。
3. 请注意,本公司不接纳客户存入现钞;客户必须以本人名义的支票或从客户之银行户口直接转账予本公司。
4. 如客户并非使用上述途径存入款项,客户款项的入账可能会被延误,本公司同时亦有权拒绝将该笔款项存入客户户口内,直至客户提供有效的入数证明及待本公司审批後才存入客户户口。
5. 客户请勿将款项存入经纪代理人或其他人仕的户口内。客户请将款项(包括支票)亲身交予本公司或直接存入本公司的指定银行户口内。
6. 客户不可使用第三者支票或经第三者银行户口转账存款予本公司。
7. 本公司於客户存款作实或结算当天,发送日结单给客户做记录及核对之用。若客户於存款作实或清算後,未有收到日结单,请尽速通知本公司。
本协议由金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 及客户(指本协议的另一方,其详细资料列于开户申请表)所订立。 现双方同意如下: 1条款和条件 1.1 客户现要求,同意并授权金业以经纪人、代理人或主事人身份在该账户执行客户投资买卖的指示。 客户同意并授权金业在该账户执行客户指示时,如市场情况变化或客户实际情况所需时进行与客户投资买卖的相反指示。 客户并授权金业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在无须通知客户而取消客户的任何投资买卖指示。客户须对金业按照本协议为其执行投资买卖指示所带来涉及或产生的各种损失、责任或后果作出承担。 1.2 无论金业有否对客户发出或送达相关知会或通知与否,客户必须在任何时间依照本协议的条文和条件在任何指定时间内,维持于该账户内由金业所指定的最低保证金金额。 倘若收到金业的知会或通知(包括以电邮、传真、电话或其他双方协议收取通知的方式)知会或通知客户时,客户必须实时或在金业所指定的时间和日期内存入所需补贴或增加额外保证金金额或其他款项。 客户清楚明白同意金业有绝对酌情权考虑当时投资市场情况决定客户所须补贴或增加额外保证金金额以保障客户利益及维持该账户正常运作。 客户完全明白并完全同意金业在考虑实际的投资市场动向及情况有绝对酌情权厘定该账户的保证金金额,并可不时调整或更改该额外保证金金额和数目。如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和日期内存放和/或维持该额外保证金和/或其他款项,或客户根据本协议以书面通知金业要求取消该账户,客户则同意授予金业绝对酌情权力,在无须知会或通知客户下结算该账户全部或部份投资买卖合约,金业亦可随时自行决定采取任何认为合适的行动和任何市场价格来处理或执行客户在该账户未被结算的全部或部份投资买卖合约。在此情况下客户须承担就取消该账户内的全部或部份投资买卖合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风险和责任。 金业在执行上述的任何权利时将绝不构成任何免除、卸免或解除客户在该账户的欠负或凈差额的清偿还款或填补差额责任。 1.3 所有金业发出之款项收据或保证金收据必须由金业授权之职员正式签署方作有效。 1.4 客户在办公时间内缴付任何款项或保证金(不论以自动转账或其他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存放金业账户内的金额与否),应实时取回该款项或保证金金额的正式收据。倘若客户将款项透过其授权人或金业的负责人或其任何职员存放在金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客户则绝不能要求金业负责赔偿其在该部份或全部款项损失。除该款项确实已由金业收讫,并对该款项签发正式收据给予客户。 1.5 所有需要作实货交收的投资买卖合约,客户必须在发出投资买卖指示时,同时以书面通知金业及得到金业确定方为有效。交收时间及地点将由市场惯例或金业酌情决定。金业有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执行客户任何投资买卖指示,而绝不须对拒绝执行投资买卖指示向客户作出解释其原因。 1.6 任何及所有客户透过金业投资取得的款项,无论现在或将来,均被视为客户存放于金业的抵押物,而该款项可作偿还客户欠下金业的债务。 1.7 除双方有特别协议外,金业绝对不须要对客户存放于该账户内的按金和保证金或任何款项支付利息。 1.8 客户可以不少于七个交易日的书面通知从该账户提取其所需款项。客户同意从该账户提取所需款项时绝对不能超逾该账户的余款,余额的计算是必须要扣除所需的保证金和客户的总浮动亏损,按客户的未平仓持仓/合约在该提款通知书的书面日期起计算。 1.9 交易日是指客户在相关市场可进行买卖交易的交易日。 1.10 金业可与其他任何一位客户进行交易,同时金业亦可能以其本身或代表其他客户对客户所发出之买卖投资交易指令作出相对或相反的交易。 1.11 金业可对其持仓之投资进行买卖交易,而无须为其所获取的任何收益或福利作出解释。 1.12 本协议将一直生效直至金业兹收到客户的书面通知要求金业于六个交易日内终止本协议或客户兹收到金业的任何书面通知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或在金业的选择下终止本协议,如金业依照本条文结束该账户,金业有绝对权力将该账户内的投资、未完成的投资买卖合约转移到金业所指定的代理人或经纪商。 1.13 客户如欲更改其登记于金业记录内的任何数据,该客户必须以书面通知金业作出更改。客户明白此资料更改须在金业收妥其更改通知书的三个交易日后方为有效,而客户须承担因其更改登记数据所带来的一切责任。 1.14 金业可按照本协议里的客户地址与客户联络或客户之后以书面通知金业的其他联络地址与客户联络。所有金业跟客户的联络不论是以邮寄、电讯、电报、图文传真、电话、直接给予或其他方式均可当作有效地传达给客户,当存放于邮筒、经转送人接收、由机器传送、用电话传达或面交到客户地址,不论确实收到与否。 1.15 客户特别授权并同意金业在毋须知会或通知下,可随时从客户的账户的投资款项或投资利润转移至客户设立于金业其他账户内,或以弥补客户在金业其他账户所需的交易贵金属或其他投资上的保证金或弥补、填补或补贴所产生亏损之用。 1.16 客户特此承诺和承认会承担一切金业因按客户投资买卖指示而带来的所有后果。 2佣金及费用 当完成每份交易合约后,客户同意并实时支付金业是次或每次交易的交易合约佣金及 / 或其他相关费用,当中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银行收费、转让费用、利息,客户授权金业从该账户内扣除。如该账户的保证金金额不足够支付该佣金 / 其他相关费用,此不敷之数将自动成为该账户的凈差额,金业则可按本协议第3.1及3.2条文处理该凈差额。 3利息及税款 3.1 如该账户的结存凈值为欠负,金业将按不高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最优惠贷款利率加百份之三或因应金融市场利率变动的资金成本加百份之三征收利息,由金业自行酌情决定要求收取(两者以较高者为准),而利息将于每月月底的最后一 天计算及缴付或于金业发出追讨该利息通知时缴付,而金业所征收的利率在任何时候亦会按照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例管制。 3.2 就该账户的凈差额欠负,金业绝对可按实际需要向客户征收费用以涵盖金业提供客户的赊账和额外或任何附加服务。 3.3 除双方有特别协议外,金业绝对不须要对客户存放于该账户内的按金保证金或任何款项支付利息。 3.4 客户确认并同意就所有有关其账户的交易而产生的税务责任或客户因其所属国籍而产生的额外税款承担责任,对金业因该税务责任而有可能招致任何费用及开支作实时全数弥偿。 4交叉交易的同意 客户在此承认并同意下述情况有可能出现,即与金业相关的某一 营业人员、董事、关联机构、关联人、雇员、银行或银行雇员及金业本身可能是客户账户所进行的交易的对手经纪人或委托人。客户在此同意进行上述交易,仅有的限制是有关执行买卖定单的银行、机构、交易所或交易委员会的任何可能的条例或规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可能的限制与条件。 5法律责任和弥偿 5.1 金业、其任何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在法律上对客户因以下事件而蒙受之任何损失、开支或损害概不负责(不论是疏忽或其他责任): 5.11 金业遵照或依赖客户发出之任何指示,即使客户在听取金业或其任何董事、雇员或代理人之推荐建议、忠告或意见后发出该等指示;或 5.12 出现不受金业、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及代理人合理控制或预期之状况或情况,这包括但并不限于通讯中断、通讯设备故障、失灵或障碍所引致之任何买卖指示传送延误、电子或机械设备、电话故障或其他连接问题、未获授权而使用交易密码、市场持续急剧变化、政府机构或交易所之行动、盗窃、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恶劣天气、地震以及罢工;或 5.13 金业行使、被禁止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条款授予之任何或全部权利;或 5.14 根据、关于或出于本协议而将某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5.2 在不规限上文第5.1条概括性之前提下,金业、任何其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因客户蒙受之任何损失、开支或损害概不负责(不管是疏忽或其他责任),即出于或指称出于或涉及电子服务之不便、延迟或运作失灵,或金业执行客户向其发出之任何指示有所延迟或指称延迟或未能执行上述指示所产生之损失、开支或损害,即使金业曾获劝告可能将出现上述损失或损害。 5.3 客户承诺,就任何由于或关于金业以客户代理人身份进行之任何交易或由于金业依照本协议条款或客户之任何指示或传达之意愿作出或未有作出之事情而引致金业可能直接或间接蒙受或承担之任何费用、索偿、要求、损害和开支,弥偿并确保金业获得弥偿。客户亦同意实时向金业支付因强制执行本协议任何条款而招致之所有赔偿、费用和开支(根据全数弥偿基准计算之法律费用)。 5.4 客户承诺,就任何由于或关于客户因违反其根据本协议须承担之责任而引致之损失、费用、索偿、法律责任或开支,弥偿并确保金业及其高级雇员、雇员和代理人获得弥偿,当中包括金业为追讨任何客户尚欠金业之债务或关于结束账户(等)而须承担之任何合理和必须之费用。 6失责行为的情况 6.1以下任何一项均构成“失责行为”: (a) 在任何一次投资买卖交易中,客户未能: ( i ) 按照本协议支付买卖及其他付款给金业; ( ii ) 在金业要求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时支付该保证金(金业有酌情权视乎个别情况而定;或 ( iii ) 按有关合约将其有关买卖投资或商品交付或进行交收(金业有酌情权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b) 任何人士在法院对客户申请其破产或清盘或进行其他相类似的法律程序;或委任接管人接管客户财物; (c) 对客户于金业开设的任何一个账户(包括该账户)实施执行扣押; (d) 客户未有恰当地履行和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及遵守有关的交易所和/或结算所的任何章程、规则和规例; (e) 客户之死亡、精神错乱、破产或清盘; (f) 客户签订本协议所需之任何同意、授权或董事会或股东决议全部或部分被撤回、暂时终止、终止或不再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果; (g) 客户依据本协议或任何经证明的报表或其他文件所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有变或不正确; (h) 任何一项买卖投资交易或本协议的持续履行行为变成不合法或经任何的政府部门声称为不合法;或 (i) 金业对于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或关系,金业本着真诚认为必须作出恰当的行动来保护、强制执行或保障其代表的权力。 6.2倘若发生任何失责行为,金业在没有危害对客户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下将获客户授权(但没有义务)在拥有绝对酌情权及依照适用法律规章采取下列一个或多个行动: (a) 金业可代表客户在该账户或其他客户账户取消任何或所有未执行的投资买卖指示或任何其他作出的承诺; (b) 金业可用任何方法将该账户或客户其他设立于金业的账户的投资买卖合约予以平仓; (c) 金业可代表客户在该账户或客户其他设立于金业和金业联营及/或关连公司(“集团”) (“所有账户”)所持有的买卖投资、款项或其他资产出售、处理或以其他方法无论用甚么方法处置,同时金业可将由此所得的售卖收益和任何款项用来抵销和解除客户欠金业的任何义务和债务; (d) 金业可决定向客户收取失责利息; (e) 金业可终止该账户及客户开设于金业的任何或所有账户;及/或 (f) 金业可单方面立刻终止本协议。 6.3在依照本协议第 6 条作出任何出售的情况时: (a) 倘若金业已合理地尽力以当天市场提供的价格出售或处置客户部份或全部的买卖投资或其他资产,而造成任何损失,金业则不须为此等损失负上任何责任;及 (b) 倘若出售所得的凈收益不足抵偿客户欠金业及/或集团尚未偿还的欠款或欠负,客户承诺并同意支付该欠款或欠负。 6.4替客户作出的出售所得收益必须按以下次序分配: (a) 支付金业因替客户作出上述的出售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合理的收费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佣金和经纪费); (b) 支付所有到期利息; (c) 支付客户拖欠或欠下金业及集团的一切款项和债务;及 (d) 任何余款必须支付给客户。 6.5尽管金业出售客户资产的权力尚未产生,金业可替客户经其账户所作出的买卖投资而产生可收取或应收取的任何利益分发、退款、赔偿、红利、利息或其他款项作出分配。 7风险承担 客户承担投资于杠杆或杠杆的交易是投机性,涉及高度风险,只适合于能够承担超过其保证金存款损失风险的人士。客户理解由于贵金属交易通常要求的保证金较低,贵金属的价格变动可能带来相当大的损失,该损失可能超过客户的投资和保证金存款。客户保证其愿意且能够在财务上或其他方面承担贵金属交易的风险,客户同意不就因遵循金业或其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人作出的交易推荐,或建议而造成的交易损失追究金业的责任。客户认识到保证贵金属交易的盈利或不受损失是不可能的。客户承认其未从金业,或其任何代表人,或介绍人,或其他客户与之打交道以进行金业交易的实体之外获得这类保证,并且未根据任何上述保证来订立本协议。 8通讯联络 报告、报表,通知及其它通讯可能送达至客户的电子邮件、申请表上的住址或客户不时以书面方式向金业指定的其他住址。所有如此送出的通讯联络,不论是邮寄、电报或其他方式,一 旦投入有关邮政机构,或经发送机构收受,即被认定已由金业传出,且被认定已送达客户本人,不论客户是否实际收到。 9联名账户 如超过一个自然人作为客户执行本协议,这些自然人同意共同及个别承担本协议的责任。 开立联名账户,每一账户持有人必须在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上签署,该签名样本会用作核对之用。另外,提款、更改数据或结束账户必须填写由金业提供的表格,并由各账户持有人签署及以传真方式交回有关表格。 联名账户由超过一位账户持有人持有(下称“联名账户持有人”): a. 在本协议下的责任及义务将被视为共同和个别全责承担,而任何有关客户之称谓,将应用于每一 位及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 b. 每一位联名账户持有人有权独立就本协议处理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并收取所有有关账户的信函和文件; c. 每一位联名账户持有人有权代表账户收取或提取钱款或存入钱款;及 d. 每一位联名账户持有人执行有关账户的协议及与金业全权进行交易。金业有权要求账户各方将账户的事宜采取联合行动。金业就有关账户所有未偿债务拥有对各联名账户持有人个人或共同账户的权益的追索及控制权。如果一 方或多方共同账户所有人死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金业并出示死亡证明。所有截至通知日的费用将从账户中扣除。根据上述第9 (a)项,每一 共同账户所有人假定拥有平等份额。 10交易推荐 客户承认: 1. 任何有金业或其他任何金业内部人员或代理人向客户提供的市场推荐和信息并不构成一项购买或出售贵金属合同的要约或招徕购买或出售贵金属头寸; 2. 此类推荐和信息,尽管基于金业认为可靠的数据源,有可能完全基于某一经纪人的意见,故这类信息可能并不完备或未经确认;及 3. 金业不就提供给客户的任何信息或交易推荐的准确与完备性作出任何保证,其不对此负责。客户承认金业及/或其主管、董事、关联机构、关联人、股东或代表有可能持有某些贵金属头寸或有意买卖某贵金属,这类交易也将获得市场推荐,金业或其上述主管、董事、关联机构、关联人、股东或代表的市场头寸可能与客户从金业获得的推荐并不一致。客户承认金业未就合约的税务影响或待遇作出任何保证。 11不保证盈利或限制损失 客户保证及声明其未有与客户的介绍人或任何金业雇员或代理人就其金业账户的交易签订任何单独协议,包括任何保证其账户盈利或限制损失的协议,客户同意其有责任以书面形式立即告知金业任何此类协议。此外,客户同意如果任何人士作出的任何有关交易账户的声明有异于客户从金业获得的表述,客户同意以书面形式提请金业的注意。客户理解其必须在执行每项交易之前给予授权,除非客户通过签订金业的交易授权将权限授予另一人士;且任何有争议的交易必须根据被交易协议书的通知要求提请金业的注意。如果因客户未能及时通知金业任何争议造成的损害或债务,客户同意赔偿金业以使其不受损害。本条款下的通知需要送往金业的办事处。 12录音 客户同意并承认不论是否使用自动的警告提示,所有客户与金业或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的涉及客户账户的交流可能被以电子方式录音。客户进一步同意在涉及任何客户或金业的纠纷或诉讼中,任何一方可以使用此类录音或誊本作为证据。客户理解并同意金业定期根据其确立的营业程序删除这类录音。 13资金转让 客户在此同意金业可在任何时候,根据金业及其关联人的判断,将客户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账户汇入及转出该客户的另一个在金业或其他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关联人处开立的账户。 14陈述、保证和承诺 客户特此向金业作出以下持续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4.1 若客户是个人身份,他 / 她年满十八岁及在法律上有能力承担及履行本协议,精神健全,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不是破产人士及完全了解本协议的条款; 14.2 若客户是一法团,而该法团是合法成立的法团,于本协议日其法定地位不变并有效存在的,且有完全的权力和身份以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内其所属责任;其签订本协议之行为亦已获其主管机构恰当授权,并且完全遵照客户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规例之规定; 14.3 当本协议被签立及执行时,客户须根据本协议之条款承担及履行其义务及责任; 14.4 不论客户是个人或是法团,客户是以主事人的身份而非代表任何人来协议此协议;及 14.5 客户所协议的贵金属合约是按照客户独立的自行判断,而非依赖金业的职员或代理所给予的任何推荐或意见。 15可转让性 本协议之条款约束协议各方之继承人、受让人及遗产代理人(视属何者适用而定),并使之受益,惟未获授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前,客户不得转让、转移、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客户就本协议须承担之任何权利或义务。本公司可将其就本协议须承担之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份转让予任何人士,而事前毋须经客户同意或批准。 16终止 16.1 本协议须由金业其中一名获授权人签署方为生效,而本协议将一直持续有效直至金业收到客户的书面通知要求金业于七个工作日内终止本协议或客户收到金业的任何书面通知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或在金业的选择下终止本协议,如金业依照本条文结束该账户,金业有绝对权力将该账户内的投资、未完成的交易合约转移到金业所指定的代理人或经纪。 16.2 即使第16.1条有所规定,倘若客户仍然持有未平仓合约或仍未履行的法律责任或义务,则顾客无权终止本协议。 16.3 金业有权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结束或终止客户的账户及 / 或终止本协议。根据本条款或本协议第16.1条,金业及客户的责任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7管辖法律 本协议将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所规限、解释和执行,同时双方于此同意接受香港法院之非专有司法管辖权制约。 18仲裁 在金业有权选择和绝对斟酌决定权下,因本协议所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和申索,或本协议的终止或无效或对其之违约,将按照仲裁日时仍然有效并不时会作出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委任机构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将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为一 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按照仲裁开始日时生效之仲裁程序管理任何该等仲裁,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语言为英文。 19语言版本 本协议有中文及英文版本,如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有冲突之处,均以英文版本为准。 20不可抗力 倘若因本地政府限制,或当地掌权人仕设立的步骤或禁止交易措施,尤其是指与该账户交易活动有关,如本地民事骚乱、恐怖主义或任何本地发生而任何一方不可能控制的情况,如天然灾害、战争、罢工等,而引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约,则任何一方都不需要负责。免生疑问,直接是指该账户的交易活动平台产生地点。 21更改条款 金业有权,在给予客户事先通知及生效日期,增加、减除、或更改任何合约条款。除非收到客户书面通知不同意,否则条款将会在指定日期生效。 22聘用代理经纪或第三者 倘若金业聘用代理经纪、第三者(因应情况而言)或从相反方向做法去代客户进行商业活动,包括介绍客户给金业及有关该账户的交易活动,客户同意金业有权给予代理经纪或第三者及/或从他们收取佣金、回佣等。 23美国之《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23.1 客户同意金业或任何其附属机构(统称“集团”)可向本地及美国的监管机构或税务机构提供本人资料以确立客户在美国的税务责任。 23.2 因应本地或美国的监管机构或税务机构需要,客户准许并同意集团可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指令在本人账户中扣留相关所须的金额款项。 23.3 就金业处理客户申请开立户口之过程(无论成功或失败开立户口),客户承诺及同意客户不会要求金业负责因金业执行于以上提及之提供数据及/或扣留金额款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及支出。 23.4 客户承诺如客户身份为美国居民、美国公民或持有美国永久居民身份证(绿卡)或以上资料有任何改动,必需于一星期内通知金业。 24保密 除非客户用书面写明不同意,否则客户同意并接受金业有绝对的酌情权及无需事先通知客户下随时把客户的个人及保密资料转移、把物移走或寄到第三者,他们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法律顾问及职业团、未来转让人、服务公司与集团旗下的公司,无论他们在香港或在外地,其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进行配对程序,检查或核对、处理、为提供客户服务、推广产品及服务,进行商业活动,包括转让,满足法律及监管要求,执行法律权行及义务或其他。 25声明和签署 客户特此声明: a. 客户只能经金业之户口作其个人投资买卖。 b. 本协议的内容包括一切条款、条件及附文己经向客户在其可以完全明白及了解的语言解释清楚,同时客户接纳本协议列出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及同意受其约束。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本声明是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之要求而提供予金业集团的个人客户。本声明中所提及的术语与客户协议书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个人资料之使用 1. 使用者 有关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不论是由客户所提供,还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在客户协议书建立之前,还是之后)会被保密,但本公司会就第一 部分2段列出的用途把该数据给予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为一 「使用者」): a. 金业集团及/或其他任何联系及/或附属公司(”本公司”); b. 任何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或其他团体或机构(不论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团成员适用的规例所要求); c. 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 d. 由本公司授权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师、顾问、代名人、托管人及第三方服务供货商等),以便执行客户指示及涉及本公司的日常运作及业务; e.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如有违约事件)收数公司; f. 本集团持有与客户相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实际或建议的承让人; g.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方服务供货商; h. 第三方奖赏、奖励计划,以及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货商; i. 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联名合作伙伴(该等品牌合作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视情况而定); j.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及 k. 就以下第一部分2(l)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公司任用之外部的服务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中心、电讯中心、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及信息科技公司)。 2. 目的 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可被任何使用者用于下列目的: a. 使本公司及/或本集团能确保日常运作及提供信贷服务,以及促进以上提及有关供予客户的服务; b. 让本公司及/或本集团成员之实际或潜在承让人,或本公司或本集团成员对数据当事人(提供数据的人士,包括客户)的权利、或附属参与所涉交易人士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可评估涉及有关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c. 建立及维持本公司及/或本集团的信贷模式; d. 执行新的或现有客户的查核及信用调查程序,就信贷融通申请通常会是每年一次或多于一次的定期或特别检讨; e.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f. 确保数据当事人维持可靠信用; g. 本公司及集团根据对本公司及/或集团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定,或根据及为符合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并期望本公司及/或集团遵守的任何指引或相关指令,或根据本公司及集团成员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披露该等数据的任何人士; h. 履行或遵守在本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黑钱,恐怖份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本集团内共享数据及信息及/或数据及信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i. 任何有关于执行客户指示或与本公司业务或交易有关连的目的; j. 为了下列目的而进行客户个人资料的比较(不论收集此等数据的目的及来源,及不论此等数据是向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的): (i)资料核实; (ii)信用调查;及/或 (iii)编制 或核实数据,以便采取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认为合适的行动(包括可能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义务或权益有关的行动); k. 研究及设计未来新产品,服务,以及其他题材; l. 本公司及/或本集团向客户推广/销售产品,服务,以及其他题材(详情请参阅第一 部分3段); m. 保存数据当事人的信贷记录,以供目前及今后参考;及 n. 将此等资料转移到香港或以外的任何地方作以上或相关用途。 3.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数据 本公司拟把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本公司为该用途须获得客户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a. 本公司持有的客户姓名、详情联络方式、产品及服务组合数据、交易模式、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可能会本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用于直接促销; b. 可用作促销的下列类别服务、产品及项目; (i)金融、保险、证券、受信、投资服务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ii)奖赏、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iii)本公司以及本集团的任何成员与品牌合作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该等品牌合作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视情况而定);及 (iv)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c. 上述服务、产品及项目的可能由本公司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i)本集团的任何成员 (ii)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方服务供货商; (iii)第三方奖赏、奖励计划,以及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货商; (iv)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联名合作伙伴(该等品牌合作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视情况而定)及; (v)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d. 除促销以上述服务、产品及项目的以外,本公司亦拟以上第一部分3(a)段所述的数据提供予以上第一部分3(c)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促销目标中使用,而本公司为此用途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e. 本公司可能就因如以上第一部分3段(d)所述将数据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务回报,本行会于以上第一部分3(d) 段所述征求客户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客户。 如客户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数据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销用途,客户可通知本公司行使其选择权拒绝促销。 二查阅和修正的权利 根据条例之规定,客户有权查阅和修正客户的个人资料。一般来说(除某些豁免外)客户有以下的权利: 1. 在合理的时间内,客户可查阅其个人资料;本公司将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复客户,但须收取合理费用; 2. 要求修正客户的个人资料; 3. 询问本公司是否持有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及确定公司有关资料的政策及惯例; 4. 要求获告知一般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披露那些数据,以及要求获提供进一步数据,以便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 5. 对于本公司向信贷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户口数据为免产生疑问(包括任何户口还款数据),于悉数清偿欠款而终止户口时,指示本公司向信贷服务机构要求从数据删除有关户口数据,惟是项指示须于终止户口后五年内提出,而该户口在紧接终止之前五年内,并无拖欠超过60天的记录。户口还款数据报括上次到期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所作还款额(即紧接本公司上次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提供户口数据前不超过31天的期间)、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数据(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和悉数清还拖欠超过60天的欠款的日期(如有));及 6. 如客户要求查阅或修正个人资料被拒绝,客户有权要求说明被拒绝的理由及反对任何该等拒绝。 三如户口出现拖欠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自出现拖欠之日起计60天届满期被悉数清还或撇账(因破产令悉数清还底撇账者除外),否则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可保留该户口数据(定义见上文第二部分(5)段),直至欠款悉数清还之日起计满五年为止。 四如数据当事人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其户口出现的任何金额撇账,则不论其户口还款数据(定义见上文第二部分(5)段)是否显示有拖欠还款超过60天的记录,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均可保留客户数据,直至自欠款悉数清还之日起计后满五年为止,或自客户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之日计满五年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五本公司可能已经获得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在考虑任何信贷应用的情况下而造作出的数据当事人信贷报告。如资料当事人希望查阅该信贷报告,本行将会告知相关信贷数据服务机构的详细联络方式。 六披露义务 除特别声明外,客户必须按客户数据声明上的要求,将个人资料提供予本公司。假如客户不提供此等数据,本公司将没有足够数据来为客户开设及管理账户。 七联络人 如客户要求查阅及/或修正个人资料及/或不同意收取直接促销的数据,或其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致电 (852) 5530 0112、电邮至[email protected]或与本集团的数据保护专员联络,或写信邮寄至: 资料保障主任 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 招商局大厦24楼2410-2411室